解雇理由有法定!隨隨便便可不行??!根據我國《勞動合同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包括兩種。
一種是即時辭退。主要依據是該法第39條,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;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的;嚴重失職,營私舞弊,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;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,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,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,拒不改正的;因該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(guī)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;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。
另外一種是預告辭退。主要依據是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0條,即有該法條規(guī)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,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由此可見,對于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,法律有較為嚴格的條件限制。因此,小明如果在自己崗位上盡心盡職,卻因為上司的一個不爽行為無故被炒。要記得讓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。而且小明是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(yè)的,同時還可以領取失業(yè)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