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未簽合同出工傷企業(yè)也要賠,工傷索賠分4步走。
案例一:未簽合同出工傷企業(yè)照賠不誤
2013年12月,羅先生受聘于鑫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。鑫泰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,也沒有為他繳交職工社會保險。
2014年2月23日,羅先生在鑫泰公司鋸木料時,右拇指不慎被電鋸鋸斷,鮮血直流。他被工友送往醫(yī)院住院治療。漳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,羅先生受傷屬于工傷事故。福建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,他的勞動功能障礙為七級。
羅先生向漳州市薌城區(qū)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,請求解除其與鑫泰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,并要求公司支付各項賠償共計26萬多元。
去年,薌城區(qū)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,要求鑫泰公司向羅先生支付工傷待遇等合計21萬多元。
鑫泰公司不服該裁決,認為:公司與羅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,羅先生只是臨時過來幫忙的,出事不應由公司負責。該公司向薌城區(qū)法院提起訴訟。
薌城區(qū)法院經審理認為,羅先生受聘于鑫泰公司,雙方形成勞動關系。鑫泰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法與羅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并為職工繳交社會保險。羅先生因公受傷致殘,依法可享有工傷待遇,因鑫泰公司未為其繳交職工社會保險,故應由該公司承擔他的工傷待遇賠償。因鑫泰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公司應依法向他支付兩倍工資。
據此,該院判令鑫泰公司向羅先生支付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鑒定費、停工留薪工資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、一次性工傷醫(yī)療補助金、一次性傷殘就業(yè)補助金以及兩倍工資差額、經濟補償金等合計25萬多元。
鑫泰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向漳州市中院提起上訴。漳州市中院終審維持了原判結果。
案例二:承包人私招的哥受傷
公司難逃責任
2011年1月,泉州一家出租車公司與王先生簽訂《出租汽車責任承包經營合同》,約定將指定型號的出租車交由他承包經營。王先生招收盧先生為出租車夜班司機,盧先生在出租車公司參加了工傷保險。
2014年,盧先生載客時發(fā)生碰撞,他身受重傷。經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,盧先生屬于工傷。經泉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,他的工傷構成勞動功能障礙(傷殘)七級。
盧先生隨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。泉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:出租車公司應支付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合計20萬多元,同時解除出租車公司和盧先生之間的勞動關系。
出租車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,向鯉城區(qū)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決確認出租車公司與盧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,出租車公司無需支付上述各項費用。
鯉城區(qū)法院一審駁回出租車公司的訴請。出租車公司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訴。今年初,泉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4年11月14日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出租汽車行業(yè)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的規(guī)定,出租汽車企業(yè)必須與司機簽訂勞動合同并向司機詳細解釋合同的主要條款。本案中,雖然出租車公司與王先生之間簽訂承包經營合同,盧先生由王先生招聘,但因王先生個人并不具有運營權,只有出租車公司才具有運營權。因此,出租車公司與盧先生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,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。一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,但對賠償數額認定有誤。該院終審判決解除出租車公司與盧先生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,出租車公司應向他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10萬多元。
案例三:公司免責約定無效
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間,林先生在武平縣寧洋煤炭開發(fā)有限公司從事井下采煤工作。2014年,他被確定為煤工塵肺壹期,因工傷殘六級,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。
2014年5月,林先生與寧洋公司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,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:林先生的工傷待遇由武平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核定支付。林先生領取社保中心核定的待遇后,雙方勞動關系解除,他自愿放棄要求寧洋公司支付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。
同月底,林先生(甲方)、寧洋公司(乙方)、第三人社保中心(丙方)共同訂立《工傷職工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三方協議書》,甲乙雙方同意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,由乙方和丙方分別支付給甲方傷殘就業(yè)補助金72256.86元。之后,林先生領取了社保中心的補助金,而寧洋公司以之前已簽訂協議為由,拒絕支付。
武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,林先生因工致六級傷殘,雖于2014年5月與寧洋公司簽訂協議,但隨后各方又自愿達成三方協議,具有法律效力。據此,該院判決寧洋公司應支付林先生一次性傷殘就業(yè)補助金72256.86元。
據經辦法官介紹,五至十級職業(yè)病工傷保險待遇,用工單位需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傷殘就業(yè)補助金及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,社保中心需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補助金。當前社保中心對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均要求用工單位蓋章。用工單位為了逃避責任,往往要求勞動者先簽訂免責協議,再為患職業(yè)病的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待遇。此種免責協議依法應當認定無效。
專家說法:工傷索賠分四步走
根據相關調查,在全國各建筑工地上工作的農民工大多數既無勞動合同,又無工傷保險,導致受傷工人難以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。而且,工傷認定的鑒定程序和法律程序復雜,加大了維權難度。完整的工傷維權程序平均歷時3年9個月,最長甚至近7年。為此,建議行政機關應加大主動監(jiān)管力度,完善用工備案、登記制度,常態(tài)化跟蹤監(jiān)管,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。
勞動者發(fā)生工傷后,應該怎么辦?正常情況下要分四步走。
第一,前往醫(yī)療機構治療。工傷職工按規(guī)定可以享受工傷醫(yī)療待遇,但應當前往簽訂服務協議的醫(yī)療機構就醫(yī),醫(yī)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墊付,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(yī)療機構急救,待病情穩(wěn)定后轉入簽訂服務協議的醫(yī)療機構治療。
第二,申請認定工傷。認定申請既可由用人單位提出,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、工會組織提出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決定,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用人單位。
勞動者無法提供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據,導致無法做出工傷認定的,應中止工傷認定程序,由勞動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,確認與該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。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勞動關系后,再恢復工傷認定程序。
第三,申請鑒定勞動能力。工傷認定完畢后,經治療存在殘疾、影響勞動能力的,工傷職工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。
第四,審核發(fā)放工傷待遇?!豆kU條例》規(guī)定,工傷職工應享有工傷醫(yī)療待遇、停工留薪待遇,造成殘疾的,應享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、傷殘津貼、一次性工傷醫(yī)療補助金、一次性傷殘就業(yè)補助金、生活護理費、殘疾輔助器具費等。
根據傷殘程度不同,工傷職工享有的標準和獲得的補償數額不同。造成死亡的,應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、喪葬補助金和供養(yǎng)親屬撫恤金。鑒定費、交通費、營養(yǎng)費,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。